武汉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中共武汉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http://www.hbtyzx.gov.cn/ 2012-09-19 10:16: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武汉知识分子联谊会
(英文译名为:Wuhan Intellectuals Association 缩写为:W I A)
第二条 武汉知识分子联谊会,是武汉地区以中高级党外知识分子为主自愿组成的统战性、联谊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广泛团结和凝聚武汉地区党外知识分子,为弘扬武汉精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服务,为促进统一战线代表人物队伍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广大会员施展才干、发展事业服务。把本会建设成为党委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载体,党外知识分子之家。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武汉市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6号2505室,邮政编码:430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学习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一战线理论政策,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培养人才。物色、培养和推荐政治坚定、专业突出、群众认同的党外人才,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为统一战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建言献策。组织开展国情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鼓励会员结合自身专业优势,为武汉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四)服务社会。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文教宣传、医疗下乡、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关注社会民生、履行社会责任,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行。
(五)联谊交友。开展联谊交友活动,广泛联系,增进友谊,促进相互切磋、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组成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有关规定,热心参加本会活动,并符合本章第八条规定的会员条件者,经业务主管单位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协商提名,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各区知联会、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知联会和党外知识分子集中的市属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因工作需要,市、区知联会、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知联会常务副会长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除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专业成就较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合作意识较强,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三)身体健康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区域统战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提名;
(二)本人提交自愿入会申请书、会员推荐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在本职工作和本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者,可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七)对国家、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密切联系广大党外知识分子,向本会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三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纪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业务主管单位与会员提名单位协商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名额按会员总数的1/4确定。理事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每五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会员的聘请;
(四)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增补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额按理事总数的1/2确定。常务理事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会长会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会务工作,并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建议增补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成员,决定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五)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必须有1/2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长、副会长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由政治素质好、合作意识强、专业成就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无党派领导干部或高级知识分子中的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员;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作为全市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本市重大政治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由市委统战部分管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领导担任,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会长主要由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中的代表人士组成,协助会长分管专门委员会和分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由市委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的决议和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各专门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工作机构人选,报会长会决定;
(四)主持编辑、出版会刊,负责本会网络宣传工作,收集、整理、发布武汉知识分子联谊会的信息;
(五)完成会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建言献策、科技创新、社会服务、会员联络、学习宣传等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主任由副会长兼任,副主任在常务理事中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在条件成熟时可设立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经费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缴纳、管理的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15日本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