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章程

中共武汉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http://www.hbtyzx.gov.cn/  2019-08-05 11: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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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文:Wuhan New Social Stratum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武汉市内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以及经批准加入本会的其他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统战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的活动地域主要为武汉市。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在秘书处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武汉市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武汉市委统战部。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应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沿江大道149号403室,邮政编码:430014。

第二章 职 能
第八条 本会的职能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政策法规;
(二)了解掌握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反映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会员间的联谊交友工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关注社会民生,广泛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积极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
(五)发现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组织他们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政议政;
(六)与兄弟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组织开展交流活动;
(七)承担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十条 属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业绩突出,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成就和影响;
(三)群众认同,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能够发挥表率和团结带动作用。
(四)具有参加统一战线和本会活动的能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特别优秀可以适当放宽。
市内各区(功能区)依法成立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组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三)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电子版)。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在本职工作和本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者,可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六)对国家、地方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密切联系广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注销其电子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含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由业务主管单位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或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若干分会,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主要协助副会长和秘书长开展会务工作, 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会决定任命。各分会会长由副会长兼任。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四、五、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监事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秘书长1名。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会由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会务工作,并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建议增补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成员,决定副秘书长、直属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
(五)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长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必须有1/2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长、副会长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会长由政治素质好、热心市新联会工作、社会责任感强、专业成就较高、社会影响较大,作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排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担任。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
(二)执行会长会决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会长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主要由新的社会阶层四个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代表人士组成,原则上从已作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排或在市总工会、市青联、市妇联、市科协等群团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热心会务工作的人员中遴选。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由热心市新联会工作、组织沟通协调能力较强、年龄相对年轻的常务理事担任。主要负责协助会长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会长会的决议和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区新联会、直属分会、各专门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会决定;
(四)主持编辑、出版会刊,负责本会网络宣传工作,收集、整理、发布本会信息;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完成会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主要负责联系各个分会、专门委员会,协助秘书长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民营及外商投资管理分会、中介组织分会、公益组织分会、自由职业者分会、新媒体分会等5个分会。每个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经会员大会表决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依照其产生程序罢免。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和重要工作开展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监事会等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有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当以适当形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出席会议的会员、理事、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一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等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罢免或解聘:
(一)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工作平台上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错误言论;
(二)利用担任本会领导职务的身份承揽自己的业务;
(三)构成犯罪,或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严重的;
(四)怠于履行职务,严重不作为的;
(五)因不当行为、言论给本会的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理事、监事有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明确的行为之一的,经会员大会通过予以罢免相关职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市委统战部新阶层处。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会长会等相关会议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但可在本章程框架下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五章 会 徽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徽由凤凰、黄鹤楼、汉等元素构成。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不得用于与本会无关的其他任何活动或场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经费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9日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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